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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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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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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义】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论证

发布时间: 2021-01-25
【字号 +字号 -】

摘要:自由与伦理的关系之于世界主义尤具重要意义。自由的世界主义强调每位个体都拥有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其内涵是对个体自由在自然法和基本人性意义上的确认。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意味着自由伦理语境下的世界主义道德关系、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在自由伦理的背景下,世界主义的自由个体成为自由的世界公民,但个体的自由边界须与其道德边界、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保持一致。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致力于探究如何实现此种一致性,它认为自由个体寻求世界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世界公民法——是必然选择。这可消解自由个体在社群范畴外的道德关系赤字与契约关系赤字以及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自由伦理学的目标和意义由此得以更好地实现和彰显。这种情形下的自由与自由伦理才是完整的,而建基于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因此成为自由伦理学在国际伦理领域和世界公民范畴的思想形态与理论呈现。

以普遍道德关系和伦理集合体为理论主旨的世界主义,在其世界公民间的伦理责任诉求中,以个体自由作为建构普遍道德关系和伦理集合体的前提与基石。因此,对于世界主义思想而言,自由与伦理的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康德意义上的自由或道德自由,还是其他理论家所认为的与个体需求和利益密切关联的功利性自由观念,都深度触及个体关怀、主体性和意志自由。而个体关怀是世界主义的基本主张,主体性是世界主义的立论基础,意志自由则是世界主义语境下世界公民人格的内在规定。自由伦理学是“基于自由的伦理学和为了自由的伦理学”[1],上述自洽于世界主义的自由理论子概念作为思想客体蕴含于自由伦理学的论述体系之中,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经由自由、自由伦理和自由伦理学这三个层面的分析论证可知,世界主义建基于自由伦理学,是自由伦理学在国际伦理领域和世界公民范畴的思想形态与理论呈现。

一、自由的世界主义

自由的世界主义指的是,普遍享有独立且平等的全球性道德地位和道德主体资格的每位个体,都拥有充分而完整的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这意味着世界主义要求每位个体都是自由范畴的道德攸关者和道德共振的参与者;具有如此道德诉求和人文内涵的世界主义,才是以个体自由为导向的世界主义,才是不偏离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的世界主义,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世界主义。虽然个体自由之需求与主张并非原发于世界主义语境,但是,自由之于世界主义具有更加独特而重要的价值。

与传统自由理论的言说一样,世界主义的自由规定性也来自共同共通的基本人性和自然法;由此衍生的自由个体之间的道德义务关系,亦与传统自由理论一样主要来自自然法及其下的道德法则和利益法则。在传统自由理论的架构之下,因自由个体之间的道德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法律义务关系,在由社群成员基于自由精神并经正当程序订立的社群内契约关系中得到了确立和认可;而在全球或世界范畴中的自由个体之间的法律义务关系乃至实践意义上的道德义务关系,却没有得到类似的确立和认可。与这一并不令人乐见的事实形成反讽的是,在越来越多的情形中,来自不同社群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关系和亲情关系可能已经超出了来自同一社群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关系和亲情关系,而前者不得不面对一种基于自然人身份或者世界公民身份的契约关系的缺失状态;尤其当人们意识到“我们在深层意义上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这意味着我们是道德上的同胞”[2]的时候,这种缺失就会显得非常不合时宜。

事实上,关于自由的伦理学说与思想论述,是当代世界主义理论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查尔斯·贝茨(Charles R. Beitz)将个体自由作为世界主义的核心价值[3];科克-肖·谭(Kok-Chor Tan)的世界主义也以个体自治作为基本价值[4];斯坦·霍夫特(Stan van Hooft)则认为,世界主义“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强调个人自由”[5]。因此,世界主义思想的自由内涵,本质上是对个体自由在自然法和基本人性意义上的确认。与世界主义对个体自由的确认相匹配的是世界主义对个体平等的确认,亦即世界主义的平等主义特质。在这些核心价值的共同作用下,作为平等主义和个体主义之全球形式的世界主义自然衍生而成,个体自由既作为一种价值理性亦作为一种工具理性而内嵌于世界主义。“世界主义包含着自由和自由意志、人的能动性、理智和理性”[6],以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为主要内涵的个体自由成为世界主义语境下普遍道德关系和伦理集合体的逻辑支点。其原因在于,随着人的欲求的不断增长和科技应用的不断发展,个体自由注定不可能永远局限于社群范畴之内;尤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增减愈加显著地取决于其自身社群之外的情形下,在人的关切范围和利益边界日益拓展到全球体系的态势下,个体自由也一定会同步地超越社群范畴,从而产生超越传统界限的自由冲突、超越单一社群的道德责任,以及超越既定边界的伦理关系,进而使每位自由个体都不可避免地、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全球道德共同体中的道德攸关者和道德共振参与者。

从更加本原和基础的层面来看,每位自由个体所具备的道德攸关者和道德共振参与者之身份也是由地理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和物理意义上的不可选择性所决定的。例如,基于人居的地理性特征和地球的物理性特征,康德的友好接纳叙事认为,如果地表是一个可以向四周无限延伸的平面,那么个体之间的不相往来在理论上还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地球是一个圆球体,随着航海技术和陆空交通技术的不断发展,遑论个体或群体之间满足彼此需求的自然动因,来自不同社群的个体之间的联系、旅行、相处和接纳也是不可避免的,每位个体都平等拥有对地球表面的权利。这种权利所代表的个体自由,就意味着道德攸关和道德共振在地理意义上和物理意义上的必然性,也在更加本原和基础的层面上很好地诠释了道德攸关和道德共振的发生学逻辑。即便人居之地不是一个圆球体,而是一个平面,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也会在大概率上克服远距离交通和运输的困难,一个密集互联的世界依然会形成,并不会出现康德所认为的不相往来之可能。毕竟,“在我们这个时代,世界各地的人们之间既有交流上的联系,也有因果上的联系,这些联系远比康德所想象的要紧密得多”[7]。因此,“由于不可避免的事实,人类在物理上彼此接近,人们的行为具有超越自身的影响与作用,一个完全自由的个体选择往往会与另一个同样自由的个体选择相冲突”[8]。既然自由个体存在着地理性和物理性的基础动因,以及现今时代自由个体在关切范围和利益边界方面尤为显著的量变与质变,那么,自由的世界主义的出场也就成为必然。

二、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

自由伦理指涉以自由为思想奠基的道德关系、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则致力于追寻和论证在自由伦理语境下的世界主义道德关系、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因两个缘由而成立。第一,自由永远不是一个纯属个体的问题,它受制于个体或行为体之间在权利和责任问题上的界定,自由亦因此成为一个典型的社会性概念。只有在个体或行为体所处的社会化语境中,自由才具有探究的可能性和意义,才有成为现实自由的价值。而伦理学“由自由和平等的双重价值所决定,核心伦理问题是如何将他人视为自由和平等的个体,以及这种认知产生了什么样的责任”[9]。这就意味着,自由与责任密切相关,自由本身就代表着责任,代表着与各种自由相对应的责任,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自由就是责任。个体或行为体具有何种自由,也必定承担着相对应的责任。任何一种基于自由的权利和基于权利的自由,都意味着对其相应后果的承担。也就是说,自由个体基于自身正当权利作出的选择是以对这个选择所带来的各种后果承担对称性责任为前提的,这体现了自由伦理的权责一致原则。在此意义上,内化为责任关系的自由伦理才是有意义的。

第二,传统自由理论本身一直面临着国际伦理困境,它必须经由一种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论述来消解这一困境;而世界主义思想之于自由理论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它可以给自由理论的全球形式带来使其具备充分正当性的思维进路和现实途径。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试图使自由理论在超越社群和传统思维范畴的情形下也能得到充分的诠释,从而破解传统自由理论在国际伦理领域的困境或局限性。这种困境或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个体自由的需求和个体利益的增长已经面临着社群契约关系这一瓶颈——甚至有时已经实质性地突破了社群契约框架,具备世界公民身份的每位自由个体的关切范围和利益边界已经拓展到了它明显受制于社群契约框架的程度,具备世界公民身份的每位自由个体之间的道德关系和相应的道德权利以及由这两者生成的道德责任已然确立。而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既有的这个社群契约框架是由传统自由理论催生出来的,是传统自由理论的典型产物。传统自由理论难以回应和超越社群中个体间的道德契约关系和法律契约关系——这两种关系都是国际伦理的核心议题,因为国际伦理致力于界定具备世界公民身份的每位自由个体之间的道德义务关系和伦理认同指向,并致力于界定各个社群之间的道德义务关系和伦理认同指向。

因此,自由的世界主义中的道德攸关在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中就必须转变成为责任攸关。在自由伦理的背景下,世界主义的自由个体已经成为自由的世界公民,而世界主义所诉求的普遍道德关系就意味着或者说产生了世界公民之间的普遍道德责任,自由伦理在世界主义语境中也就同时预示着普遍道德责任关系,全球道德系统中的道德攸关者因此注定成为普遍意义上的责任攸关者。这一思维进路,正符合对国际伦理学的如下理解:“国际伦理学是一种人们对于‘陌生人’之责任性质的研究。”[10]所以,在国际伦理领域,尤其在世界主义国际伦理观看来,自由伦理更加鲜明地体现为一种普遍道德责任关系。只有对世界公民之间普遍道德责任关系的明确认定和清晰厘定,世界主义的普遍道德关系才可以被实质性地论及,伦理集合体的理论形态才能得以呈现,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从而成为可能。

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认为,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的后果是它不能对世界公民状态中的伦理集合体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其基于社群成员之间的契约理论分析难以适用于现时代的自由个体间的普遍道德关系。作为社群成员的每位自由个体,虽然处于社群契约关系之中,身受社群契约关系的制约和保护,并从中深得裨益,但个体并未因此丧失其先在的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亦未丧失其在自身社群之外确立某种具有兼容特质的契约关系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自由个体意识到现有的社群契约关系不足以涵盖其关切范围和利益边界,不足以完整实现其作为自然人和世界公民身份的自由权利和道德权利,那么,个体就需要审视社群契约架构并化解社群契约制约,从而在客观后果上消解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毕竟,“个体与自由是体现现代社会文明终极价值的两个核心概念”[11],而自由又是“道德规范的价值依归”[12]。因此,在自由个体间普遍道德关系的建构问题上,自由个体有何种自由需求,就须有与之匹配的自由伦理与国际伦理,以及两者语境中的道德规范。虽然在前现代的时空背景下,作为社群成员的个体仅仅通过缔结社群契约就可以化解当时的诸多困境,个体在一个稳定而封闭的自由秩序单元内也可以获得相当程度上的利益满足,可以建构在当时而言几乎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关系和伦理认同,但是,单一的社群契约关系无法准确而及时地反映个体自由的样态变化,因为个体的自由边界必须与其道德边界、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保持一致——在个体的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拓展之后,同步而来的应该是其自由边界和道德边界的拓展。在这种内在机理和人性需求的驱动之下,出场的是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

三、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

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致力于探究如何建构完整意义上的自由伦理,如何经由世界主义进路消解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从而实现并保持个体的自由边界与其道德边界、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的一致性,以此达致伦理集合体和自由个体间普遍道德关系的确立。

对此问题的回答,需要追溯自由个体身份的本原。基于历时性的理论功能与论述目标,传统自由理论着眼于社群契约框架来建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使自由个体增加了社群成员这一身份。虽然自由个体的社群成员身份及其内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这并不构成反向界定和逆向授权,人们不应该因此以社群成员身份界定自由个体身份,因为自由个体身份并不来自社群成员身份的授权和赋能,社群成员身份不是对自由个体身份的湮灭或替代,自由个体并未因获得社群成员身份而丧失其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无论自由个体获得何种或者获得多少社群成员身份,其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都不应该被剥夺,其自我主体性依然存在,这是自然法和个体自我主体性的内在规定。这意味着,自由个体在其增加了社群成员身份内涵并获得了规范意义上的自由之后,虽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自由权利的让渡和减损,但其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并不会减损或者被代理,社群成员身份只是其身份之一,其基于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而先在的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依然保持着完整性和正当性,自由个体之间普遍道德关系的建构亦不需经由社群代理,遑论社群原本并无这种代理资格。

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就建基于这样的自由个体身份特质。因此,自由个体为了保障自由权利和完整意义上的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就必须正视其在社群之外的道德关系赤字和契约关系赤字。从自由个体契约关系的既有演进和可能的预期演进来看,在传统自由理论的兴起时代,社群往往是个体自由、个体关切和个体利益的最大范畴,也是个体道德关系的最大范畴,通常预期中的社群本身就是一个稳定自足的自由秩序单元和道德系统,而自由个体间的道德关系就几乎只在社群范畴内积淀而成;之后在传统自由理论的作用下,自由个体在其社群内部成员间的契约关系得以确立。社群内的这种契约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国内法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它是自由个体的自我立法,经自由个体直接订立契约而成。对于社群之间的契约关系,自由个体则以实质上的授权立法形式,以社群作为行为主体来确立社群间的契约关系——亦即国际法;因社群间契约关系的适用主体是社群,其功能和目标是界定社群间的契约关系,故其订立主体应该是社群。而依然保有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的自由个体,在其自由边界、道德边界、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都显著超越自身社群范畴之后,寻求世界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就成为必然选择。一方面,如前文所述,自由个体的社群成员身份并不意味着其自然人身份的丧失和世界公民身份的湮灭,世界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自然不应经由社群代理,这一契约关系的订立主体和参与主体依然是自由个体自身,而非如社群间契约关系的订立主体是社群。另一方面,对每位个体的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的承认,意味着对“每位个体基于自然法和共同人性而共处于同一个道德共同体”这一事实的默认;在康德看来,这是自由个体作为订立主体的原因之一。“康德的实质意义上的世界公民法……源自先在的世界范围的道德共同体的现实存在。”[13]概言之,在身份界定上,自由个体依然保有先在的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因此,所谓的世界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即为世界公民法。在此意义上,世界公民法就成为自由伦理学理论推演的必然结果,亦为伦理集合体的外化与载体。因此,世界公民法可以被视为自由个体间正义的可能的终极形式,是自由个体间普遍道德关系和普遍契约关系应有的自然体现。需要指出的是,与作为自由伦理学理论推演之结果的世界公民法在学理思路上更为接近的,可能不是康德的万民联邦或某种形式的国家联盟构想,而是哈贝马斯所主张的“一种‘公民联邦’以及一种世界公民状态的理念”[14]。

虽然理性为每位个体提供了平等的价值,但是在这个伦理集合体中,自由个体的伦理认同在价值序位上并不是均等分布的,自由个体间的正义也不意味着自由个体在社群成员间、社群间和世界公民间的伦理认同是均等分布的。这种分布可能是合理的、适当的,也是均衡的,但不是均等的。在世界公民建构的伦理集合体中,在世界公民法的契约关系中,自由个体既是在地的、民族的、具有自身社群归属倾向和乡土忠诚感的,也是自由的、平等的、离散的、具有世界公民认同感的;其伦理认同在价值序位上,通常由社群成员层面向世界公民层面呈现递减状态,尽管自由个体在社群成员间、社群间和世界公民间都实现了正义——这三个关联层面的正义实现使既有的国际政治逐渐具有了更多的世界政治的性质、自由个体间人际政治的性质和世界公民政治的性质,而国际伦理亦随之在世界公民法的参与下逐渐向世界公民意义上的人际伦理转变。这一情形不仅“回应了全球化带来的伦理挑战”[15],而且自由个体在社群之外的道德关系赤字与契约关系赤字以及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也得以消解,自由伦理学的目标和意义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和彰显,自由个体的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亦被赋予新的生机。

故而,在由社群成员间契约、社群间契约和世界公民间契约共同有机构造而成的伦理集合体之下的自由,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自由;在道德属性上,这个伦理集合体是由本质上依然保有世界公民身份的自由个体订立而成的,因此作为核心品质而蕴含于集合体之中的自由伦理,就是完整意义上的自由伦理;建基于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由此成为自由伦理学在国际伦理领域和世界公民范畴的思想形态与理论呈现。

结语

自由的世界主义,强调每位个体都拥有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关于自由的伦理学说与思想论述,是世界主义的理论基础,这体现了世界主义思想对个体自由在自然法和基本人性意义上的承认与尊重;因此,以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为主要内涵的个体自由是世界主义语境下普遍道德关系和伦理集合体的逻辑支点,这同时也是由作为道德攸关者和道德共振参与者的自由个体在地理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和物理意义上的不可选择性所决定的。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以自由伦理语境下的世界主义道德关系、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为目标,因为自由本身是一个典型的社会性概念,自由意味着责任;并且,传统自由理论必须经由一种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论述才能消解其国际伦理困境。在这种论述中,世界主义的自由个体是自由的世界公民,而世界主义所诉求的普遍道德关系也就产生了世界公民间的普遍道德责任关系。这就要求个体的自由边界必须与其道德边界、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保持一致。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则试图通过此种一致性的实现,来建构完整意义上的自由伦理,使伦理集合体和自由个体间的普遍道德关系得以确立。在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看来,未因其社群成员身份而丧失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的自由个体,依然保有自我主体性,需要寻求世界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世界公民法,以消解自由个体在社群范畴之外的道德关系赤字和契约关系赤字以及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从而更好地实现和彰显自由伦理学的目标与意义。

 

【注释】

[1]甘绍平:《自由伦理学何以可能》,《伦理学研究》2019年第1期,第9页。

[2]Martha C. Nussbaum, The Cosmopolitan Tradition: A Noble but Flawed Ideal,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9, p.206.

[3]Cf. Charles R. Beitz, “Social and Cosmopolitan Liberalism”, International Affairs, 75:3(1999), p.520.

[4]Cf. Ko-Chor Tan, Toleration, Diversity, and Global Justice,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6.

[5]Stan van Hooft, Cosmopolitanism: A Philosophy for Global Ethics, Acumen, 2009, p.7.

[6]Thomas S. Popkewitz, Cosmopolitanism and the Age of School Reform, Routledge, 2008, Preface, p.xiv.

[7]Martha C. Nussbaum, The Cosmopolitan Tradition: A Noble but Flawed Ideal, p.207.

[8]Ileana M. Porras, “Liberal Cosmopolitanism or Cosmopolitan Liberalism?”, Parochialism, Cosmopolitan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Mortimer Sellers(ed.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124.

[9]Richard Shapcott, International Ethics: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Polity, 2010,  p.4.

[10]Richard Shapcott, International Ethics: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p.4.

[11]甘绍平:《伦理规范的价值依归》,《哲学动态》2018年第9期,第78页。

[12]甘绍平:《自由伦理学何以可能》,第16页。

[13]Ileana M. Porras,“Liberal Cosmopolitanism or Cosmopolitan Liberalism?”, Parochialism, Cosmopolitan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International Law, p.147.

[14]甘绍平:《人权:个体权利与集体自决》,《道德与文明》2016年第4期,第40页。

[15]Craig Calhoun, “Cosmopolitan Liberalism and Its Limits”, European Cosmopolitanism in Question, Roland Robertson & Anne Sophie Krossa(eds. ), Palgrave Macmillan, 2012, p.106.

 

原载:《哲学动态》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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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义】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论证

发布日期: 2021-01-25

摘要:自由与伦理的关系之于世界主义尤具重要意义。自由的世界主义强调每位个体都拥有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其内涵是对个体自由在自然法和基本人性意义上的确认。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意味着自由伦理语境下的世界主义道德关系、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在自由伦理的背景下,世界主义的自由个体成为自由的世界公民,但个体的自由边界须与其道德边界、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保持一致。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致力于探究如何实现此种一致性,它认为自由个体寻求世界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世界公民法——是必然选择。这可消解自由个体在社群范畴外的道德关系赤字与契约关系赤字以及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自由伦理学的目标和意义由此得以更好地实现和彰显。这种情形下的自由与自由伦理才是完整的,而建基于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因此成为自由伦理学在国际伦理领域和世界公民范畴的思想形态与理论呈现。

以普遍道德关系和伦理集合体为理论主旨的世界主义,在其世界公民间的伦理责任诉求中,以个体自由作为建构普遍道德关系和伦理集合体的前提与基石。因此,对于世界主义思想而言,自由与伦理的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康德意义上的自由或道德自由,还是其他理论家所认为的与个体需求和利益密切关联的功利性自由观念,都深度触及个体关怀、主体性和意志自由。而个体关怀是世界主义的基本主张,主体性是世界主义的立论基础,意志自由则是世界主义语境下世界公民人格的内在规定。自由伦理学是“基于自由的伦理学和为了自由的伦理学”[1],上述自洽于世界主义的自由理论子概念作为思想客体蕴含于自由伦理学的论述体系之中,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经由自由、自由伦理和自由伦理学这三个层面的分析论证可知,世界主义建基于自由伦理学,是自由伦理学在国际伦理领域和世界公民范畴的思想形态与理论呈现。

一、自由的世界主义

自由的世界主义指的是,普遍享有独立且平等的全球性道德地位和道德主体资格的每位个体,都拥有充分而完整的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这意味着世界主义要求每位个体都是自由范畴的道德攸关者和道德共振的参与者;具有如此道德诉求和人文内涵的世界主义,才是以个体自由为导向的世界主义,才是不偏离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的世界主义,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世界主义。虽然个体自由之需求与主张并非原发于世界主义语境,但是,自由之于世界主义具有更加独特而重要的价值。

与传统自由理论的言说一样,世界主义的自由规定性也来自共同共通的基本人性和自然法;由此衍生的自由个体之间的道德义务关系,亦与传统自由理论一样主要来自自然法及其下的道德法则和利益法则。在传统自由理论的架构之下,因自由个体之间的道德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法律义务关系,在由社群成员基于自由精神并经正当程序订立的社群内契约关系中得到了确立和认可;而在全球或世界范畴中的自由个体之间的法律义务关系乃至实践意义上的道德义务关系,却没有得到类似的确立和认可。与这一并不令人乐见的事实形成反讽的是,在越来越多的情形中,来自不同社群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关系和亲情关系可能已经超出了来自同一社群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关系和亲情关系,而前者不得不面对一种基于自然人身份或者世界公民身份的契约关系的缺失状态;尤其当人们意识到“我们在深层意义上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这意味着我们是道德上的同胞”[2]的时候,这种缺失就会显得非常不合时宜。

事实上,关于自由的伦理学说与思想论述,是当代世界主义理论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查尔斯·贝茨(Charles R. Beitz)将个体自由作为世界主义的核心价值[3];科克-肖·谭(Kok-Chor Tan)的世界主义也以个体自治作为基本价值[4];斯坦·霍夫特(Stan van Hooft)则认为,世界主义“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强调个人自由”[5]。因此,世界主义思想的自由内涵,本质上是对个体自由在自然法和基本人性意义上的确认。与世界主义对个体自由的确认相匹配的是世界主义对个体平等的确认,亦即世界主义的平等主义特质。在这些核心价值的共同作用下,作为平等主义和个体主义之全球形式的世界主义自然衍生而成,个体自由既作为一种价值理性亦作为一种工具理性而内嵌于世界主义。“世界主义包含着自由和自由意志、人的能动性、理智和理性”[6],以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为主要内涵的个体自由成为世界主义语境下普遍道德关系和伦理集合体的逻辑支点。其原因在于,随着人的欲求的不断增长和科技应用的不断发展,个体自由注定不可能永远局限于社群范畴之内;尤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增减愈加显著地取决于其自身社群之外的情形下,在人的关切范围和利益边界日益拓展到全球体系的态势下,个体自由也一定会同步地超越社群范畴,从而产生超越传统界限的自由冲突、超越单一社群的道德责任,以及超越既定边界的伦理关系,进而使每位自由个体都不可避免地、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全球道德共同体中的道德攸关者和道德共振参与者。

从更加本原和基础的层面来看,每位自由个体所具备的道德攸关者和道德共振参与者之身份也是由地理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和物理意义上的不可选择性所决定的。例如,基于人居的地理性特征和地球的物理性特征,康德的友好接纳叙事认为,如果地表是一个可以向四周无限延伸的平面,那么个体之间的不相往来在理论上还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地球是一个圆球体,随着航海技术和陆空交通技术的不断发展,遑论个体或群体之间满足彼此需求的自然动因,来自不同社群的个体之间的联系、旅行、相处和接纳也是不可避免的,每位个体都平等拥有对地球表面的权利。这种权利所代表的个体自由,就意味着道德攸关和道德共振在地理意义上和物理意义上的必然性,也在更加本原和基础的层面上很好地诠释了道德攸关和道德共振的发生学逻辑。即便人居之地不是一个圆球体,而是一个平面,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也会在大概率上克服远距离交通和运输的困难,一个密集互联的世界依然会形成,并不会出现康德所认为的不相往来之可能。毕竟,“在我们这个时代,世界各地的人们之间既有交流上的联系,也有因果上的联系,这些联系远比康德所想象的要紧密得多”[7]。因此,“由于不可避免的事实,人类在物理上彼此接近,人们的行为具有超越自身的影响与作用,一个完全自由的个体选择往往会与另一个同样自由的个体选择相冲突”[8]。既然自由个体存在着地理性和物理性的基础动因,以及现今时代自由个体在关切范围和利益边界方面尤为显著的量变与质变,那么,自由的世界主义的出场也就成为必然。

二、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

自由伦理指涉以自由为思想奠基的道德关系、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则致力于追寻和论证在自由伦理语境下的世界主义道德关系、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因两个缘由而成立。第一,自由永远不是一个纯属个体的问题,它受制于个体或行为体之间在权利和责任问题上的界定,自由亦因此成为一个典型的社会性概念。只有在个体或行为体所处的社会化语境中,自由才具有探究的可能性和意义,才有成为现实自由的价值。而伦理学“由自由和平等的双重价值所决定,核心伦理问题是如何将他人视为自由和平等的个体,以及这种认知产生了什么样的责任”[9]。这就意味着,自由与责任密切相关,自由本身就代表着责任,代表着与各种自由相对应的责任,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自由就是责任。个体或行为体具有何种自由,也必定承担着相对应的责任。任何一种基于自由的权利和基于权利的自由,都意味着对其相应后果的承担。也就是说,自由个体基于自身正当权利作出的选择是以对这个选择所带来的各种后果承担对称性责任为前提的,这体现了自由伦理的权责一致原则。在此意义上,内化为责任关系的自由伦理才是有意义的。

第二,传统自由理论本身一直面临着国际伦理困境,它必须经由一种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论述来消解这一困境;而世界主义思想之于自由理论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它可以给自由理论的全球形式带来使其具备充分正当性的思维进路和现实途径。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试图使自由理论在超越社群和传统思维范畴的情形下也能得到充分的诠释,从而破解传统自由理论在国际伦理领域的困境或局限性。这种困境或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个体自由的需求和个体利益的增长已经面临着社群契约关系这一瓶颈——甚至有时已经实质性地突破了社群契约框架,具备世界公民身份的每位自由个体的关切范围和利益边界已经拓展到了它明显受制于社群契约框架的程度,具备世界公民身份的每位自由个体之间的道德关系和相应的道德权利以及由这两者生成的道德责任已然确立。而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既有的这个社群契约框架是由传统自由理论催生出来的,是传统自由理论的典型产物。传统自由理论难以回应和超越社群中个体间的道德契约关系和法律契约关系——这两种关系都是国际伦理的核心议题,因为国际伦理致力于界定具备世界公民身份的每位自由个体之间的道德义务关系和伦理认同指向,并致力于界定各个社群之间的道德义务关系和伦理认同指向。

因此,自由的世界主义中的道德攸关在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中就必须转变成为责任攸关。在自由伦理的背景下,世界主义的自由个体已经成为自由的世界公民,而世界主义所诉求的普遍道德关系就意味着或者说产生了世界公民之间的普遍道德责任,自由伦理在世界主义语境中也就同时预示着普遍道德责任关系,全球道德系统中的道德攸关者因此注定成为普遍意义上的责任攸关者。这一思维进路,正符合对国际伦理学的如下理解:“国际伦理学是一种人们对于‘陌生人’之责任性质的研究。”[10]所以,在国际伦理领域,尤其在世界主义国际伦理观看来,自由伦理更加鲜明地体现为一种普遍道德责任关系。只有对世界公民之间普遍道德责任关系的明确认定和清晰厘定,世界主义的普遍道德关系才可以被实质性地论及,伦理集合体的理论形态才能得以呈现,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从而成为可能。

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认为,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的后果是它不能对世界公民状态中的伦理集合体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其基于社群成员之间的契约理论分析难以适用于现时代的自由个体间的普遍道德关系。作为社群成员的每位自由个体,虽然处于社群契约关系之中,身受社群契约关系的制约和保护,并从中深得裨益,但个体并未因此丧失其先在的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亦未丧失其在自身社群之外确立某种具有兼容特质的契约关系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自由个体意识到现有的社群契约关系不足以涵盖其关切范围和利益边界,不足以完整实现其作为自然人和世界公民身份的自由权利和道德权利,那么,个体就需要审视社群契约架构并化解社群契约制约,从而在客观后果上消解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毕竟,“个体与自由是体现现代社会文明终极价值的两个核心概念”[11],而自由又是“道德规范的价值依归”[12]。因此,在自由个体间普遍道德关系的建构问题上,自由个体有何种自由需求,就须有与之匹配的自由伦理与国际伦理,以及两者语境中的道德规范。虽然在前现代的时空背景下,作为社群成员的个体仅仅通过缔结社群契约就可以化解当时的诸多困境,个体在一个稳定而封闭的自由秩序单元内也可以获得相当程度上的利益满足,可以建构在当时而言几乎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关系和伦理认同,但是,单一的社群契约关系无法准确而及时地反映个体自由的样态变化,因为个体的自由边界必须与其道德边界、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保持一致——在个体的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拓展之后,同步而来的应该是其自由边界和道德边界的拓展。在这种内在机理和人性需求的驱动之下,出场的是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

三、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

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致力于探究如何建构完整意义上的自由伦理,如何经由世界主义进路消解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从而实现并保持个体的自由边界与其道德边界、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的一致性,以此达致伦理集合体和自由个体间普遍道德关系的确立。

对此问题的回答,需要追溯自由个体身份的本原。基于历时性的理论功能与论述目标,传统自由理论着眼于社群契约框架来建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使自由个体增加了社群成员这一身份。虽然自由个体的社群成员身份及其内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这并不构成反向界定和逆向授权,人们不应该因此以社群成员身份界定自由个体身份,因为自由个体身份并不来自社群成员身份的授权和赋能,社群成员身份不是对自由个体身份的湮灭或替代,自由个体并未因获得社群成员身份而丧失其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无论自由个体获得何种或者获得多少社群成员身份,其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都不应该被剥夺,其自我主体性依然存在,这是自然法和个体自我主体性的内在规定。这意味着,自由个体在其增加了社群成员身份内涵并获得了规范意义上的自由之后,虽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自由权利的让渡和减损,但其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并不会减损或者被代理,社群成员身份只是其身份之一,其基于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而先在的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依然保持着完整性和正当性,自由个体之间普遍道德关系的建构亦不需经由社群代理,遑论社群原本并无这种代理资格。

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就建基于这样的自由个体身份特质。因此,自由个体为了保障自由权利和完整意义上的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就必须正视其在社群之外的道德关系赤字和契约关系赤字。从自由个体契约关系的既有演进和可能的预期演进来看,在传统自由理论的兴起时代,社群往往是个体自由、个体关切和个体利益的最大范畴,也是个体道德关系的最大范畴,通常预期中的社群本身就是一个稳定自足的自由秩序单元和道德系统,而自由个体间的道德关系就几乎只在社群范畴内积淀而成;之后在传统自由理论的作用下,自由个体在其社群内部成员间的契约关系得以确立。社群内的这种契约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国内法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它是自由个体的自我立法,经自由个体直接订立契约而成。对于社群之间的契约关系,自由个体则以实质上的授权立法形式,以社群作为行为主体来确立社群间的契约关系——亦即国际法;因社群间契约关系的适用主体是社群,其功能和目标是界定社群间的契约关系,故其订立主体应该是社群。而依然保有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的自由个体,在其自由边界、道德边界、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都显著超越自身社群范畴之后,寻求世界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就成为必然选择。一方面,如前文所述,自由个体的社群成员身份并不意味着其自然人身份的丧失和世界公民身份的湮灭,世界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自然不应经由社群代理,这一契约关系的订立主体和参与主体依然是自由个体自身,而非如社群间契约关系的订立主体是社群。另一方面,对每位个体的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的承认,意味着对“每位个体基于自然法和共同人性而共处于同一个道德共同体”这一事实的默认;在康德看来,这是自由个体作为订立主体的原因之一。“康德的实质意义上的世界公民法……源自先在的世界范围的道德共同体的现实存在。”[13]概言之,在身份界定上,自由个体依然保有先在的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因此,所谓的世界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即为世界公民法。在此意义上,世界公民法就成为自由伦理学理论推演的必然结果,亦为伦理集合体的外化与载体。因此,世界公民法可以被视为自由个体间正义的可能的终极形式,是自由个体间普遍道德关系和普遍契约关系应有的自然体现。需要指出的是,与作为自由伦理学理论推演之结果的世界公民法在学理思路上更为接近的,可能不是康德的万民联邦或某种形式的国家联盟构想,而是哈贝马斯所主张的“一种‘公民联邦’以及一种世界公民状态的理念”[14]。

虽然理性为每位个体提供了平等的价值,但是在这个伦理集合体中,自由个体的伦理认同在价值序位上并不是均等分布的,自由个体间的正义也不意味着自由个体在社群成员间、社群间和世界公民间的伦理认同是均等分布的。这种分布可能是合理的、适当的,也是均衡的,但不是均等的。在世界公民建构的伦理集合体中,在世界公民法的契约关系中,自由个体既是在地的、民族的、具有自身社群归属倾向和乡土忠诚感的,也是自由的、平等的、离散的、具有世界公民认同感的;其伦理认同在价值序位上,通常由社群成员层面向世界公民层面呈现递减状态,尽管自由个体在社群成员间、社群间和世界公民间都实现了正义——这三个关联层面的正义实现使既有的国际政治逐渐具有了更多的世界政治的性质、自由个体间人际政治的性质和世界公民政治的性质,而国际伦理亦随之在世界公民法的参与下逐渐向世界公民意义上的人际伦理转变。这一情形不仅“回应了全球化带来的伦理挑战”[15],而且自由个体在社群之外的道德关系赤字与契约关系赤字以及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也得以消解,自由伦理学的目标和意义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和彰显,自由个体的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亦被赋予新的生机。

故而,在由社群成员间契约、社群间契约和世界公民间契约共同有机构造而成的伦理集合体之下的自由,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自由;在道德属性上,这个伦理集合体是由本质上依然保有世界公民身份的自由个体订立而成的,因此作为核心品质而蕴含于集合体之中的自由伦理,就是完整意义上的自由伦理;建基于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由此成为自由伦理学在国际伦理领域和世界公民范畴的思想形态与理论呈现。

结语

自由的世界主义,强调每位个体都拥有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关于自由的伦理学说与思想论述,是世界主义的理论基础,这体现了世界主义思想对个体自由在自然法和基本人性意义上的承认与尊重;因此,以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意志自由为主要内涵的个体自由是世界主义语境下普遍道德关系和伦理集合体的逻辑支点,这同时也是由作为道德攸关者和道德共振参与者的自由个体在地理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和物理意义上的不可选择性所决定的。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以自由伦理语境下的世界主义道德关系、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为目标,因为自由本身是一个典型的社会性概念,自由意味着责任;并且,传统自由理论必须经由一种自由伦理的世界主义论述才能消解其国际伦理困境。在这种论述中,世界主义的自由个体是自由的世界公民,而世界主义所诉求的普遍道德关系也就产生了世界公民间的普遍道德责任关系。这就要求个体的自由边界必须与其道德边界、关切边界和利益边界保持一致。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则试图通过此种一致性的实现,来建构完整意义上的自由伦理,使伦理集合体和自由个体间的普遍道德关系得以确立。在自由伦理学的世界主义看来,未因其社群成员身份而丧失自然人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的自由个体,依然保有自我主体性,需要寻求世界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个体间的契约关系——世界公民法,以消解自由个体在社群范畴之外的道德关系赤字和契约关系赤字以及传统自由理论的国际伦理困境,从而更好地实现和彰显自由伦理学的目标与意义。

 

【注释】

[1]甘绍平:《自由伦理学何以可能》,《伦理学研究》2019年第1期,第9页。

[2]Martha C. Nussbaum, The Cosmopolitan Tradition: A Noble but Flawed Ideal,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9, p.206.

[3]Cf. Charles R. Beitz, “Social and Cosmopolitan Liberalism”, International Affairs, 75:3(1999), p.520.

[4]Cf. Ko-Chor Tan, Toleration, Diversity, and Global Justice,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6.

[5]Stan van Hooft, Cosmopolitanism: A Philosophy for Global Ethics, Acumen, 2009, p.7.

[6]Thomas S. Popkewitz, Cosmopolitanism and the Age of School Reform, Routledge, 2008, Preface, p.xiv.

[7]Martha C. Nussbaum, The Cosmopolitan Tradition: A Noble but Flawed Ideal, p.207.

[8]Ileana M. Porras, “Liberal Cosmopolitanism or Cosmopolitan Liberalism?”, Parochialism, Cosmopolitan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Mortimer Sellers(ed.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124.

[9]Richard Shapcott, International Ethics: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Polity, 2010,  p.4.

[10]Richard Shapcott, International Ethics: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p.4.

[11]甘绍平:《伦理规范的价值依归》,《哲学动态》2018年第9期,第78页。

[12]甘绍平:《自由伦理学何以可能》,第16页。

[13]Ileana M. Porras,“Liberal Cosmopolitanism or Cosmopolitan Liberalism?”, Parochialism, Cosmopolitan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International Law, p.147.

[14]甘绍平:《人权:个体权利与集体自决》,《道德与文明》2016年第4期,第40页。

[15]Craig Calhoun, “Cosmopolitan Liberalism and Its Limits”, European Cosmopolitanism in Question, Roland Robertson & Anne Sophie Krossa(eds. ), Palgrave Macmillan, 2012, p.106.

 

原载:《哲学动态》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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